吉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扩大容量、保障重点、强化培训、提升服务、守住底线,确保2022年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就业扩容提质
(一)提高经济增长就业带动力
一是发挥重大项目就业“增容器”作用。围绕“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多措并举扩大有效投资带动就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组织各地各部门向国家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国务院明确的交通、能源等九大投资领域项目建设。支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发挥创新驱动引领作用,带动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二是协同联动促进就业。发挥省直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就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健全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促进产业、投资、消费、区域等政策紧密配合,实现稳增长促就业。
(二)稳定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就业吸纳力
一是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延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
来源:吉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