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就业工作重要论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进一步优化调整我省稳就业政策措施,持续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全省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助企纾困稳定就业岗位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企业划型参照2020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备付期不足的统筹地区可申请省级调剂金,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各市(区)要持续优化“免申即享”服务,返还资金可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审核、企业确认、社会公示后直接拨付企业。
(三)优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为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和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加计抵减5%和10%应纳税额,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50%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加强市场主体融资服务供给。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与结构功能,引导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持续推进“四贷促进”金融服务站建设,落实“一链一行”主办行制度及“行长+链长”机制,助力重点产业链发展带动就业。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
二、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五)加大重点企业扩岗激励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高质量建设项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重点民营企业等用工缺工企业清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及时提供用工服务保障。重点面向重大项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园区,常态化开展基本技能与特殊技能相结合的针对性培训,满足经常性用工和重点性用工需求。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加强重大项目用工培训的针对性。按规定落实好减税降费、稳岗返还、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惠企政策。各市(区)要畅通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渠道,建立健全用工保障、政策落实等工作台账,发挥服务专员作用,“送政上门、送人上岗”,为企业在发展上解忧、政策上解惑、帮扶上解渴,助力企业更多吸纳就业。
(六)提升“项目产业+园区工厂”吸纳就业能力。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应统筹考虑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情况,明确项目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向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就业困难群体多的领域,优先建设就业带动能力强和就业质量高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并在资源要素配置上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以工代赈项目要尽可能带动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占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资金的比例不低于20%,占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的比例不低于30%,鼓励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项目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带动当地群众就业、促进就业技能提升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分析。推动县域工业集中区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新培育特色专业园区11家,推荐国家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5个。全年认定专精特新企业200家以上,培育“小升规”企业700家,提升就业承载能力。支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建设和发展与当地产业深度融合、与市场需求贴合匹配,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稳定现有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规模,进一步增强就地就近吸纳就业能力。社区工厂以及符合社区工厂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新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就业并签订不低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陕西政府网